医疗注意义务内容的明确是认定医疗过失的前提。
注意义务源自法律规定,医疗注意义务也不例外,但医疗注意义务的专业注意义务性质决定了其产生依据除了来自法律法规,还有来自其医疗行业专业行为规程的专业依据。
这一部分医疗注意义务的来源由医疗行业特性所决定,具有不同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确立原则,是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探讨了作为医疗注意义务专业依据主要来源的医疗水准,旨在为医疗注意义务的构成理论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关键词:医疗注意义务;医疗水准;确立原则
注意义务的性质是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的产生源于法律规范,这是没有异议的。
医疗行业为特殊行业,对于其从业人员——医务人员而言,应履行的医疗注意义务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业务上注意义务的根据一方面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可称之为一般根据;另一方面则来自根据行业特性要求而获得业界认可,即使无明文规定仍可期待从事该业务的人员一体遵行的专业行为规程,可称之为特殊根据或专业根据。
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注意义务不同,专业行为规程内含的注意义务是对从事业务活动的人所要求的特别的注意义务,是专业注意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注意义务来源也包括一般依据与专业依据两个方面,其中,医疗水准是最主要的医疗注意义务的专业依据。
下文试对医疗行业的专业依据做一浅析。
一、医疗水准的比较法考察
医疗水准的概念最早由日本的松仓丰治教授提出,并将医疗水准分为“学术上的医疗水准”与“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前者为研究水准或学界水准,其核心由学术界的一致认定而形成;后者为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它是医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在日本,有关早产儿视网膜症事件的四个最高裁判所的判决确立了医疗水准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其中,最判昭和57年3月30日的判决中“注意义务的基准为诊疗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的阐述得到了法学界的多数赞成,从而使医疗水准作为注意义务的基准,也就是医疗过失抽象的判断基准被确立下来。
在美国,与医疗水准相似的概念被称为“执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
传统的医生执业标准,是指某一临床专业的常规(customary or usual practice)。
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的法院采用的是全国标准(national standard of care),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地医生之间的水平差异已经不很明显了,病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享受到规范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水准的确立原则
对于医疗行业而言,这个标准的确立确实是一个难题,标准太高,对医生不利;标准太低,对病人不公。
但是确立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仍有一些原则可循,这些原则也是标准自身特性的体现。
试析如下:
其一,医疗注意义务标准应为客观性的行为标准。
这一标准从客观上对医疗专业人士的职业技能水平做了基本程度的限定,即无论是针对新入行的医师还是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医师,均从专业角度要求其执业行为必须至少符合医疗专业基本的合格水平。
同时这一基本水平要求还在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升。
如日本曾有判例认为,“凡因医学的进步,而使医师所应具备的学识及技能水准有所提高,其注意标准亦应随之提高,并以提高后之标准,做为认定其是否有过失之依据”(日本静岗地方裁判所昭和39年11月11日判决)。
其二,医疗注意义务标准应为一种专科的行为标准。
在医疗行业内部有不同专科的分类,如内科、外科等。
专科医师由于从事专门性研究,在该科范围内实施的医疗行为,其医疗水准应较一般(全科)医师高,则应具有比一般医师行为标准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的措施应更加专业和审慎。
换句话说,对一般医师而言,只需达到医师的基本注意程度的要求,即属履行了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而专科医师如只达一般医师的基本注意程度,就有可能因违反专科程度的医疗注意义务而承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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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科化乃医学发展的趋势,因而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也应根据医疗科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分,细化医疗行为标准不仅有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医学学科的发展。
三、影响医疗水准确立的其它因素
医疗水准作为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为医疗行为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抽象的客观标准,有利于法律对医疗行为的统一规制。
在确定医疗水准时,除了应当遵循上述的三个原则,还应考虑医疗的地域性、紧急性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
1.地域性因素,是指医疗行为实施时的具体地域环境及其客观条件因素。
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广东深圳专业血细胞分析仪产品设计公司产品大比拼,经济发达地区与地处偏远、欠发达地区在医疗资源、条件、机会和水平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如果采用同样的一个标准,则
广东深圳专业颈腰椎治疗牵引床产品设计公司研发支出,值不值?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因而对不同地区的医疗行为应采用有差别的注意程度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具体的医疗行为时,应参照相同级别的同专业医师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其理智、谨慎的注意程度水平,对该医师的行为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地域差别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此外还要考虑医术的进步和医疗设备的利用情况。
2.紧急性因素,通常是指患者因患急症需要紧急救治或者治疗措施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但又需要医生快速做出决断的情形。
在这种紧急状态下,要求医师必须达到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是不现实的。
因此,对于存在紧急性因素的医疗行为,法律对医师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要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
因时间急迫或挽救生命的紧急性因素而出现的一些不影响最终治疗效果的疏忽行为予以谅解,不认定医师存在过失。
故而,医疗上的紧急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要件”。
医学不是一门精确的学科,仍处在经验科学阶段。
医疗活动是一种业务活动,这个职业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在其行为标准的框架内要应用个人的判断。
不同的医疗意见可以并存,并且都可以称之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此外,由于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医疗技术运作的探索性特征决定了医疗活动具有极高的风险。
医疗设备再高级、管理再完善的医疗机构以及医术再高明的医师,都不能保证患者的疾
广东深圳专业医疗电子产品外壳工业产品设计解析工业设计应用材料的质感病一定能够得到治愈,同时治疗过程或多或少的都会给患者带来损害,如治疗药物的副作用或疾病自身发展、转归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等,而这些都是合理的医疗损害,只要医师在实施这些具有风险的医疗行为时履行了
广东深圳专业医疗器材设备外观工业产品设计特色医疗相应的医疗注意义务,即使出现医疗损害也不成立医疗过失。
从根本上讲,注意义务是社会生活秩序所要求的,但这种社会生活秩序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绝不是抽象的,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而规则、契约等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也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生活秩序的一般要求,两者不是对立的,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因此,医疗注意义务来源的范
广东深圳专业医疗仪器设备外观工业产品设计浅谈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及维护围不能过窄,否则可能损害患者的权益,破坏医疗活动的秩序,同时也无益于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但也不能过于宽泛,而应在既能加强医疗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又不会抑制其工作积极性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将医疗注意义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否则将有违保护患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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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贵州民族大学2009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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