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TIME
广东深圳专业医疗设备研发工业产品设计“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
2019/02/17
案件      32岁的女会计师陈某因颈部不适,到某医院就诊。
主治医师钟某诊断为:1.落枕;2.颈背痛待查。
钟某随后开具处方,接着在患者左背部肩胛下压痛点打了一针封闭,没有作利多卡因药物皮试。
一针下去后,陈某即感头晕、出汗、全身乏力不适。
钟某认为是“晕针”,又为陈某输葡萄糖,但仍未见效。
下午3时50分,患者出现呼吸减慢、心律紊乱、口吐白沫等症状,后虽经院方组织专家急救,患者还是于次日上午9时死亡。

  
  分析
  
  患者死亡后,死者亲属与院方就陈某的死亡定性问题发生了纠纷,死者亲属认为是纯粹的医疗责任事故,主要理由就是主治医生打封闭前没有作利多卡因过敏试验,而且医生也没有仔细询问既往史,因而导致患者过敏而死亡。

  院方则认为是医疗意外,主要理由是关于利多卡因的皮试问题,如果钟大夫明知道患者陈某对利多卡因过敏而仍然使用,这就是医生的责任了。
可钟大天并不知道陈某对利多卡因过敏,所以,钟大夫是在不可知的情况下给病人操作的,陈某的过敏乃至死亡纯属医疗意外。

  在这场医方与死者亲属方的辩论中,双方围绕“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争执不休。
最后,医院以“医疗差错”及“医疗不足”而赔了死者亲属数千元。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其结果造成了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者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处理起来很严重,甚至当事者还可能要做牢。
医疗意外则是当今医疗中无法避免的意外情况,医院和医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就不承担责任。

  
  指导
  
  英国药典和美国药典均未要求对利多卡因做皮试,只注明如对此药过敏则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中对利多卡因也未要求做皮试。
在许多资料中均记载了利多卡因过敏反应的发生率是低于普鲁卡因的,也有人使用过皮试的方法,但是没有规范的操作方法。
药学专家谢惠民主编的《合理用药》一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357页)中指出:“利多卡因的过敏极少,如对普鲁卡因过敏可用利多卡因代替。
”此书给出了普鲁卡因皮试液的浓度及注射部位(0.25%皮内注射或划痕),指出如果对利多卡因过敏可用肾上腺素或皮质激素治疗。
所以,医院根据检索到的文献,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药学专著中,均未要求对利多卡因皮试。

  有关药学专家交代道,已知病人对利多卡因过敏一定要禁用,有对其他药物及食物过敏史也应禁用或慎用。
不知是否过敏的病人应用利多卡因后,医务人员一定要注意密切观察病人,最起码要观察病人半个小时以后才能让病人离开,以确保医疗安全。
一旦发生过敏反应,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微信
粤ICP备16001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