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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业医用设备器械外观工业产品设计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探析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探析
2019/03/05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广东深圳专业医疗产品器械工业产品设计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探究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内容和范围等几个方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进行探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 赔偿 分类 完善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
  在发达国家一般将医疗损害纳入“专家责任的范围”进行调整和规范,并泛指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如我国称之为“执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自身技能的不成熟或者实施违法行为而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韦氏法律词典》对定义为“在提供某项专业性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行为不当。
基本技术缺乏,或违反约定义务而导致相对方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布莱克大辞典》解释为:“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欠缺,常是用来指医务人员、律师与会计师的上述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的医疗损害若是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其受刑法的调整,因此不在本文的研究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内。
也就是说本文所指之医疗损害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情况下,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属民事侵权行为、由《侵权责任法》调控的损害结果。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成立存在四个构成要件:1.存在医患关系,在我国依合同而存在这一条不存在争议,尽管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行为可行度好,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举证相对较为轻松。
2.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诊疗活动或医疗行为;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等等。
3.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几种损害后果:死亡、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
其中死亡这种后果的争议来自于对死亡标准的认定不一,比如常见的“脑死说”、“心停说”、“丧失机能说”等等。
身体损害这种后果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外伤”和“内伤”:“外伤”是指组成人体的八大系统、各个器官组织受损以至于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其机能应有水平的发挥;“内伤”是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人体并没有受到损害,但却至其机能出现障碍(暂时或永久)。
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导致了受害患者心理的创伤或感情的痛苦,亦或是两者皆有。
4.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的过程当中,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
首先求偿人应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是证明的基础,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就会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而告终。
其次要有法官做出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分类
  现阶段司法实践对医疗损害的分类主要是从其表现形式上进行分类,分为三种:对人格权的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一)对人格权的损害,其中包括对有形人格利益的损害和对无形人格利益的损害
  有形的人格权益的损害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广东深圳专业内窥镜产品设计公司2008中国创新产品设计害身体权就是使身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遭受损害。
健康权是指作为自然人具有的以维护自身审理技能正常达标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的人格权。
生命权保证自然人在社会中生存、正常生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和侵害。
对无形人格的损害,其中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损害。
医疗损害当中所指名誉权已排除了法人这一损害客广东深圳专业医疗设备工业产品设计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分析体,因此所指之名誉权是指公民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隐私权侵犯与名誉权侵犯的构成要件的后两条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侵犯隐私权是正确诊断后让这种诊断消息流通。

  (二)精神损害,这是一种无形损害,表现为受害患者的精神广东深圳专业医疗器材仪器工业产品设计产品设计中的技术美的发展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精神损害不仅存在于人格权等受到损害及生命健康权收到损害的情形。
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时候,带来患者心灵上的创伤也是必然的,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患者的伤残除了对其自身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之外,也会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若患者因此损害而致死亡的话,毫无疑问这种痛苦感会在其近亲属中留下更为深刻的伤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财产损害,在医疗损害当中,这一点包括使患者财产遭受损失和使患者因身体遭受侵害而导致财产损失
  常见的情况有民间俗称的“小病大治”、“短病长治”和“没病也治”等等。
这些行为严重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使得社会人际关系日趋恶化。
好在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对此在第63条做出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四、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医疗损害赔偿之范围问题,各种学说皆有自己的划分标准。
笔者认为,探究范围最好的方法,就是穷尽列举范围内所有的情况,即对这一范围进行分类,因此笔者将以把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分类的方式来进行范围的划分,即分为“因医疗条件未达到所致损害”、“因医疗条件未达标所致损害”、“因操作不当所致损害”与“无过错损害”。
本种分类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研发工业产品设计论工业设计教育的资源整合方式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在于可以充分的考虑到客观条件的作用力,使得各单位及个人应所负的责任更加明确。

  第一,“因医疗条件未达到所致伤害”是指纯粹是由于当时当地的科技不发达所致的医疗水平而不能救治受害人的病患而造成的对患者的伤害,这种伤害的造成不论是医务人员还是预料机构都不存在过失,虽然患者属于相对于院方的弱势群体但仍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让远方进行赔偿。

   第二,“因医疗条件未达标所致损害”是指虽然当时当地的医疗科技可以达到救治被害人病患的水平,但是因被害人就诊的医疗机构的硬件设备不达标所致的损害。
笔者认为这正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种情况,不应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
但是笔者也有与当前法律规定不相一致的观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有的规定对此情况受损害患者既可以起诉医疗机构也可以起诉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此处笔者认为不应规定为随意起诉其中一者,而应改为只可以起诉供应商,理由很简单:要医疗机构进行赔偿是使医疗机构的资金减损、经济受到损失,会引发该医疗机构的水平进一步的下降。
会使以后前来就诊的病患有更大的几率遭受损害,这是得不偿失的。

  第三,“因操作不当所致损害”是指虽然当时当地的医疗科技可以达到救治被害人病患的水平,且被害人就诊的医疗机构的硬件设备达标,但是是由医务人员自身医术水平不达标或违规操作所致的损害。
这种损害笔者认为应由医务人员及其注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据上文引用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务人员法》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医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外形工业产品设计产品设计I教学模式探讨务人员是在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因此医务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负担起在注册时进行资格审查的义务,确保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达到相关的符合当时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标准。

  第四,“无过错损害”是指虽然当时当地的医疗科技可以达到救治被害人病患的水平,且被害人就诊的医疗机构的硬件设备达标,并医务人员自身医术水平达标且违规操作所致的损害。
这类损害笔者认为可以归为意外事件,基本属不可抗力所导致。
由于此类事件较为少见,发生概率较小,纵然令医院补偿患者一定的损失也不会动摇医院的基本经济实力、不致使其因资金缺乏而致医疗水平下降,因此笔者认为此处当适用公平原则,令医院适当的对广东深圳专业医疗设备外观工业产品设计浅析产品设计商业化受害人予以补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2]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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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晓芬、邓三.侵权责任法视野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10(6)
  [6]杨立新: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原则[J].政法论丛.2010(6)
  [7]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09(4)
  
  作者简介:杨佶(1981-),女,湖南吉首人,硕士,讲师,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周俊杰(1990-),男,辽宁丹东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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