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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业丝妮可美容器产品设计公司医疗诉讼管辖原则
-医疗诉讼管辖原则
2019/02/16
“诉讼管辖”是《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时,就会大量涉及诉讼管辖的问题,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医疗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以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这些机构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纠纷,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我国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应以被告(医院)所在地,而不是患方所在地起诉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患方可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为防止两家法院同时受理同一案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诉讼法规定,一审是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类型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很多患方总是担心,医疗机构与当地基层法院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不能够公正的审理案件,直接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这在法律上不被允许,上级法院也不会越级受理。

  医疗合同违约管辖 在医疗诉讼实践中,患方常要求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术的实施地、错误使用药物地、错误实施治疗地等)。

  《诉讼法》和《合同法》又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医疗合同前,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医疗侵权诉讼管辖 《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说,患者及其家属到甲区的A医院就医,但是,按照该A医院的规定,做手术应当到该医院设在乙区的分院治疗,结果在手术过程中生产医疗纠纷,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甲区的法院,或者乙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 医法知识
  患者自身疾病参与度 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存在一定的关系。
患者原有疾病一般与医疗损害后果存在紧密和直接的关系,医疗损害后果往往是原发疾病和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导致的。
因此,在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因素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患者原有疾病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关系。
②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存损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过失行为之间的关系。
③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状态与其现有损害的关系。
如果都是一个相当于某一个等级的残疾者,而医疗损害导致其残疾程度的进一步严重,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减除原有残疾损失的份额。
④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及其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需求,患者因医疗行为的获益结果与损害结果的关系等。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唐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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